节约用水,人人有责
水资源短缺和用水需求不断增长的矛盾已经成为全球面临的挑战。城市面临的水问题相当严峻,问题的焦点还是水资源短缺,包括由于水污染造成了水的短缺,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,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要制约因素。我国人均水资源量约为2200立方米,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/4。全国正常年份缺水量约400亿立方米。
随着经济社会发展,用水需求增加,用水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。2003年农业用水(含林业、湿地等)占总用水量的比重已由1980年的88%下降到66%,工业用水由10%提高到22.1%,城镇生活用水由2%提高到11.9%。经济社会的发展带动了城乡生活和工业用水需求的增加,对供水水质和保障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。
我国一方面水资源紧缺,另一方面又存在用水效率低和严重浪费现象。目前,我国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是发达国家的5—10倍,灌溉水利用率仅为40%—45%,距世界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,节水潜力很大。 城市的水问题要从大层面上进行反思。
首先,要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面来进行思考。长期以来,我们总是有“人定胜天”的观念,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出现一个过渡的、无节制的现象,不注重水资源的保护和生态的保护,这种过渡的开发往往导致水生态失衡,伤害它的自然径流和自然净化的能力,导致水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。
当然,气侯的变化、连续的干旱也是导致水生态的失衡,也是面临水资源缺乏的重要原因。总体来讲,城市用水在全国总用水量还是很小的一部分,04年我国总供水量达到了5545亿,我们661个城市的供水量大概在490亿左右,不到9%,由于城市的人口和产业高度的积聚,又是政治、文化、经济的中心,对水的安全性,对水质的要求极高,所以水资源的短缺和污染使城市首当其冲的受到一些威胁。大家十分关注城市的供水安全和节水问题,这么多年来,城市节水工作抓的还是比较有成效的,在全社会的支持下,从94年到现在10年的时间,城市的经济在不断发展,城市的人口也在增加,但是相同口径来比较,城市用水量基本上没有增加,开始体现城市节水的效益。但是随着城市化、工业化进程的加快,城市的人口和经济不断发展,毫无疑问,用水量还会增加,所以要提倡全面节水。
水价是大家关注的问题,水价改革的基本思路。第一,水价要反映水资源的稀缺性。过去的用水都是浮力性的,水价很低,主要靠财政来补助,但是这种财政补助导致了人们对水的不珍惜,浪费了不心疼。我们用一句老话,过去一吨水送到您家的楼上、卫生间、厨房里面才要一两块钱,现在大部分城市还是这样,顶不上一根冰棍的钱,谁去心疼水、谁去花钱净化节水器具呢?所以经济手段上的节水需要进一步加强。当然,应该肯定调整水价要充分考虑老百姓的承受能力,尤其是低收入阶层和最低保障生活的人群,我们要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扶助政策,使他们能够满足生活用水的基本需求,当然,对水的高消费人群和行业要实行更高的水价。
水业的市场化和水资源的管理还不在一个层面上,水资源管理主要还是政府行为,通过优化的配制规划来合理的满足各行各业的用水需求,水到了城市以后,它的自然属性更多的转为商品属性,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,按照价格的基本原理,要实行水业的市场化改革。大家知道,过去在供水和污水处理方面往往是政府直接来运营,大锅饭很严重,效率比较低,而且已经呈现出一种锅底的效益,导致成本的上升,推进水业的市场化就是要引入竞争机制,通过市场经济规律的应用来提高建设和运营效率,改善服务,最终让老百姓受益,同时通过市场多元投资主体,解决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,拓宽资金的渠道,因为城市化进程在不断加快,每年都有1000多万的农民要进城,要为他们提供供水的服务以及污水处理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,通过市场化可以增加资金的投入。第三个也是很重要的,推动市场化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,政企的分离让政府真正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,加强监管,保障供水的安全和水质,同时加强对供水企业的成本监管,使水价在一定的合理的范围里面进行变动。
首先,保障供水安全应该是政府的责任,应该通过立法、行政以及经济的综合手段来推进节约用水,保障供水安全。现在政府要加强的一个是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,严禁在水源排放任何的污染物。第二个是正在推进、改善自来水的处理,通过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供水的水质,真正让老百姓喝上放心水和优质的水。第三个方面,国家正在不断加大财政投入,加强管网改造,使供水的安全性和水质得到进一步保障等等。作为一个普通的居民、老百姓,也希望大家在节约用水方面有所行动,落到实处。首先要培育全社会的节约意识,把水作为一个战略资源考虑,不要认为自来水是自来的,同时要使用节水的器具,尤其是节水的马桶,大家都在装修,我们使用马桶的水大约占家庭用水的30%以上,现在节水的马桶使用一次是6升,耗水的达到9升以上,新推出的只有4升,大家要注意使用。另外,要做配合水表改造的工作,有条件的地方要使用再生水,同时要按时缴纳水费和污水处理费,尽到一个公民的义务。